更新时间:2018-06-06 10:5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一条占用和砍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电讯、广电等设施及线路的,需要报请审批的,按产权由所属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占用国防和军事设施的,由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牵头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占用水利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挖掘动迁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相关手续和资料,按照电网工程档案归档原则归档管理。
第五章测量核准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清查测量方法:
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牵头组织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相关乡镇、村等相关部门成立征地拆迁数量清点小组,负责现场清点并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拆迁、占地、赔损等资料应及时整理汇总,在工程竣工后与其他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