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0:59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等税费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市电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在输电线路设计、施工阶段尽量采用高跨走廊下方树木方式,避免砍伐。运行后树木生长超过安全距离的,由供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砍伐手续。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标准
永久占地:变电站站址征地补偿、铁塔占地补偿按最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或参照当地政府区片内最新征地价格)。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以“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补偿1800元;
2.旱耕地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
3.其他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补偿800元。
第十九条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房屋、林木、井及水利设施、坝界和石墙、温室、大棚、坟墓、灌溉管网、青苗等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涉及林木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超出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涉及评估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跨越(占用)国省普通干线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标准》收取补偿费。
占用、影响国防和军事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设施性质与规模、国家与地方现行价格等情况,由军队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按不低于异地新建所需土地和设施实际费用补偿。
本规定未列的征占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依据所在地政府执行标准或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所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资料报批
第二十条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手续报批。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