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0:5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条补偿范围:项目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环境敏感区内确需拆迁的民宅及附属物、附着物等合法财产,以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征地拆迁对象。
第六条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单位、地方政府的检查和监督及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变电站站址、线路塔基)、工程附属设施用地、变更设计的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八条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所有的违规建筑、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各类附着物一律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迁移迁改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的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跨越铁路、桥梁、公路、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占用矿山、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取得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压覆部分的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非法勘探、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再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保存好影像等相关资料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征收、拆迁前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做公正和保全。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农村宅基地有合法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需新建农宅时,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土部门要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安排宅基地,并予以优先办理。如因房屋拆迁确给原村造成边角剩余户的,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拆迁,并安置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3户。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道,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修缮,修缮标准应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挠车辆正常通行。由于项目的实施阻断农业生产道路的,由业主单位负责贯通道路或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围外地上、地下设施损坏或地下水位改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由县区拆迁机构协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