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50作者:王新老师
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全市卫生环境、人群健康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健康海口行动纳入本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宣传建设健康城市理念,推广健康膳食、控烟限酒、科学健身、清洁家园等全民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环境健康水平。
第十条每年四月为海口市爱国卫生活动月,市爱卫会结合本市当年爱国卫生实际情况,设定爱国卫生月主题。区爱卫会及各成员单位围绕爱国卫生月主题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机构,确保爱国卫生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理率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培养市民良好的卫生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第十三条设立爱国卫生基金,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义务劳动或投资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卫生达标活动,落实单位卫生达标制度。
获得卫生达标称号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等无烟单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控烟的有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城乡爱国卫生清洁家园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卫生之家等活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