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35作者:王新老师
(五)严禁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省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5〕54号印发)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