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35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房屋征收项目申报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近期拟征收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及实施时间。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报请本级人大。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维稳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请本级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汇总后,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省规定》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的运用,切实把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并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或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标准为:市区内大于(等于)300户或者面积大于(等于)24000平方米;各县(市)、石龙区大于(等于)100户或者面积大于(等于)8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征收计划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