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惠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8)
更新时间:2018-08-06 11:22作者:李一老师
拆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应在留用地中给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户60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丘陵地区100平方米以下、山区12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负责组织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镇相对集中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建设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入股安置。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第三十一条农业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当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政府征地安置补助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2号)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即由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发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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