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惠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5)
更新时间:2018-08-06 11:22作者:王华老师
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补偿地类以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上的现状地类为准。
第十七条征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相对应,各县(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九条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补偿登记表中确认的权利人、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为依据,并应附相应的图纸、相片,并提供权利证明(如责任田由所在村民小组出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等)。
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或参照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周期、生长状况等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
苗圃搬迁分为地面种植类和盆栽两类,地面种植类苗圃按搬迁损失评估给予补偿;盆栽类苗圃按评估搬迁费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线型工程等项目需征收少量农民集体土地而需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原则上不给予宅基地安置,拆迁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评估价低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住改商"、"非改商"房屋的拆迁补偿。对利用合法产权从事工商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经营性用房,结合实际营业情况,按"住改商"、"非改商"标准或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依法办理了变更房屋用途手续。
(二)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取得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一致。
(四)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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