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3:31作者:李一老师
(二)不足面积,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一次过付款给业主。
第十条 对有本市区户口而没有合法房屋产权的私房拆迁户,根据原房屋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如果房屋是私买房屋未申办产权变更手续,或者是未有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世居私房(不属违章建筑者),在拆迁前经申报房管部门核实地籍产权、房屋面积,并登报声明无异议者,补办合法产权证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办法签订协议,办理搬迁补偿手续。
(二)如果房屋属违章建筑,原则上无条件拆除,不解决搬迁安置。但确属无房屋搬迁的,可由被拆迁户向建设单位购买住房,房价按商品房九折售给。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原主所有;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的,以料抵工。
第三章 公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管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产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两种给予补偿。
(一)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按如下办法安置、补偿:
1.安置对象:(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学等原因而户口迁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属农业人口不计);(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两个子女计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员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对象。
2.安置条件。被拆迁户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列为安置户。(1)有合法的承租手续;(2)户口簿所标明的人数、住址与现有人数、住址相符;(3)没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积。被拆迁户每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4.公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按上述1~3项办理后,安置户相应安置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十平方米以上,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均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相互补偿。
(二)属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建回与原有面积、结构相当的房屋;或折合与原有面积、结构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资金,补偿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如果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增加的资金及建筑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