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1作者:王新老师
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全额补偿款项或迁入补偿安置房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国土规划、住建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备。
第四十三条公安、教育、邮政电信、供水等部门应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不得借故不予办理。
第四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征收人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被征收人不履行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定期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