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1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市住建管理部门在该部门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具体评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在两年内禁止将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评估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评估的;
(四)拒不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修改评估报告的;
(五)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六)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可增购不足部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一条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土规划、住建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变更、注销抵押权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抵押权人可对抵押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主张相应权利。
第三十四条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积外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征收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或负责其搬迁。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线路、网络和煤气管道等,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迁移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应自负。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计算。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迁入补偿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必须按时腾退周转房。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