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48作者:李天扬老师
鉴于此,处非办表示,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还要发挥好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的“前哨”作用。非法集资大部分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异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
研究金融广告事前审查制度
目前,各类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融资类广告乱象丛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对非法集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4部委表示,要强化广告资讯信息管理,牢牢把住非法集资信息传递关,把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管理工作。
对融资类广告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严格规范,不得对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不当陈述,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
在加强对主流媒体广告监管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审查管理。
部际联席会议将新兴媒体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整治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加强对电话、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
4月13日,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2015年12月,工商总局配合中宣部起草了《关于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审查把关的通知》,努力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利用广告蔓延的势头。
工商总局表示,从目前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集资之所以治理难度大,各部门信息没有充分共享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相关投资公司的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其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二是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三是互联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播快、范围广、违法成本低,监管政策和治理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