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物业服务;
(四)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
(六)依法实行家政服务等多种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年度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
(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
(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八)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减少专业人员数量、物业管理类型和面积,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十)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十一)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