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