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0:14作者:三水老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办法;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二)绿化养护管理;
(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管理;
(五)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及交通秩序维护;
(六)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财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九)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0%至30%标准计提。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交存和返还方式、交存数额和期限、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履约保证金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提存。
建设单位未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依照前款规定约定履约保证金 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时限替代物业服务企业提存履约保证金。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社会公告,提醒购买物业者注意。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动用履约保证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未再续签的,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异议的,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本息余额退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实施管理,依法制定物业管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