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40作者:李天扬老师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2015年6月5日市政府十五届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5年6月15日起发布实施,标志着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更加合情、合理、合法,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决定》的发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及市民的广泛关注,现就修改后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修订后的《征收办法》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各区人民政府(含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锦州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含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增加了“预签约”环节
为保证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能够顺利推进,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修订后的《征收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根据预评估结果、征收补偿方案,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明确了可以“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