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2)
更新时间:2018-08-15 14:40作者:王新老师
因结婚、出生、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大中专生毕业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
提高了“新建安置用房补助面积标准”
为使被征收人住房得到实际改善,政府补助由原政策规定的补助5平方米调整为8平方米。
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破产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阁楼、地下室、仓房、车库等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调整了“货币补偿过渡期”
根据房屋征收周期和建设周期较长,货币补偿过渡期由原政策规定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
调整了“产权调换过渡期”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以实际发生月计算。
提高了“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为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要求,由原政策规定的给予原面积评估价格15%的奖励调整为给予原面积评估价格25%的奖励。
增加了“公有房屋无法参加房改的,如何实行货币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属于平房、不许房改出售的楼房,致使房屋承租人无法参加房改的,经市房改部门认定,对平房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平房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偿,对平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平房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偿;对楼房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楼房评估价格的15%给予补偿,对楼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合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纳税证明。
依法不需具有上述条件的,应当具有规定的合法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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