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享受补助和奖励后超过129平方米(不含12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分两户安置,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内自行选择相应户型面积的房屋,但两户上靠户型新增加面积之和不得超过9平方米(不含9平方米);超过129平方米面积部分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评估机构的选定 从事房屋征收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申请备选的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向被征收人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时,应当同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下列事项: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2.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锦政发[2014]9号”文件的废止 《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补偿的意见》(锦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