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35作者:李一老师
(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只是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一种违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校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校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和总学分数,即可取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最低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的1年;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条件酌情安排学习进度,延长学习年限而推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的2年。
第五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可核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2年内仍可申请按规定继续选课学习,并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逾期仍达不到毕业条件或不办理有关手续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第五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条件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遗失或损坏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