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3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1/3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校应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手续及休学学生的有关权益: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因病休学者须附上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奖学金、贷学金等停发。学校只负保留学籍义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的一个月,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了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患有其它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合集体生活的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者;
(六)因伤残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