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35作者:王新老师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学生犯有第七十四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