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7:19作者:三水老师
2.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并报教育局备案。
3.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职责人,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勤管理制度,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请假审批手续,严肃考勤纪律,优化队伍管理。
二、严格请假管理
(一)规范请假审批手续
1.请事假5天或累计20天)及以上、病假1个月含累计1个月)及以上、女职工产假,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请假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推荐书、病历卡等相关材料到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事假5天以内,病假1个月以内,以及婚假、丧假、护理假等由所在单位审批。
2.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严格按磐教〔2010〕109号《磐安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执行。
(二)严格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
鉴于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各单位、各中小学应从严把关“病事假”的审批,工作人员确实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单位应予准假。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事假工资待遇
当年累计事假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一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0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节假日不予扣发。
2.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需并入计算,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事假请假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病事假请假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按单位考核结果发放。病事假2个月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病事假6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不参加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