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7:19作者:三水老师
(三)规范执行各类法定假
享受法定假是每位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不同人生阶段就应享有的人生福利,各单位应规范执行,予以保障。
1.产假:98天,难产和晚育(女满24周岁首次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寒暑假可顺延。男女双方均贴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正常产假、护理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工资照发。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3.丧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准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4.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的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5.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传统节假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清明、端午、中秋、劳动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3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节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强化考勤督查
1.建立每月考勤公布制度,将“每月第一周的周一”定为上月考勤状况公布日。各单位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