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43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系统的形式。采用书面、电子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收集业主意见的,其结果不能作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提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托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面积和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排他使用并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