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50作者:李一老师
十、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准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十三、为保证《指导标准》制定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十四、各县(市)及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并报泉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各县(市)及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