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推选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一般为兼职。住宅区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专职主任,其它物业是否设专职主任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津贴来源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公共设施收益或其它渠道。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依据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督促全体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
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社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四)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约定,可以连选连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的具体筹备工作,参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筹备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 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维护和支持业主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对于阻碍 和影响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力的各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劝阻和制止,涉及违法行为 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