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服务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当选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其所在相关单位应积极帮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代为收缴。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依法罢免。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连续3个月以上达不到50%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两个月内收缴率仍达不到50%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退出,由业主另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六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建房[2000]22号、苏财基[2000]3号)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苏建房[2000]22号、苏财基[2000]3号文件中“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即本细则中“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八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查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物价、财政、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