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5作者:王新老师
住宅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时,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含首次临时业主大会,下同)由建设单位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给予指导,并成立以业主为主体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建设单位、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人数,组织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审查业主代表候选人资格,组织民主选举业主代表。产生的业主代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三)协商业主委员会(含临时业主委员会,下同)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四)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15日发给参
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除了行使条例中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权限;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办法;
(五)物业的有关公共管理规定;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
(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选票;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依法相互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