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3作者:王华老师
(二)在业主使用房屋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有关规定告知业主;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七)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八)建立公开征询业主意见制度,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现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或业主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确定政府指导价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必要时可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