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3作者:王华老师
(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年度工作业绩、财务报表、资质登记的有关事项变更以及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在售房前公示。
新建住宅区物业出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要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事项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服务:
(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