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0:03作者:王华老师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其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违反市容、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规劝、制止,制止无效时,可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由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业主、使用人、物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用语的含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所在地指物业所在的县、区(含开发区)。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