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3作者:李一老师
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丹东市城市市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丹东市城市市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丹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市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