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3作者:才子老师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是: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具体标准为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多层住宅1个单元选出1个业主代表,高层住宅每8层(含8层)选出1个业主代表,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多层住宅2-3个单元选出1个业主代表,高层住宅每6层(含6层)选出1个业主代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每栋楼选出1名业主代表,高层住宅每4层(含4层)选出1个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产生需经相关业主一半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二)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推举代表1名,任筹备组组长。
(三)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1至2名代表。
(四)由建设单位推举1至2名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