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细则第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全体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出售率达到50%以上的原有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