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1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八条 自助式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对住宅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二)住宅区内共用部位、相关场地的卫生保洁,绿化设施等的管护;
(三)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条 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符合规划的可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三十条 棚户区、沉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当实行专业化或自助式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由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管理单位暂时纳入房产管理。
棚户区、沉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或组团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棚户区、沉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配套设施不健全,使用功能不完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后,移交给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其他管理人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管理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以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应当与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 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