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23:00作者:才子老师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国家新出台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小贴士: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1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5号)
(二)相关重要政策规定
1.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3.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4.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执行期限
该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小贴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