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23:00作者:李天扬老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贴士:
1.“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2.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