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3:24作者:王新老师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日常管理制度,设立辅警培训、考核、晋升、监督和奖惩机制,依法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岗前培训应当包括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教育、纪律要求和执勤规范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0日;年度培训应当以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公安机关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辅警职级共分为七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见习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和一级辅警。
见习辅警工作满一年,晋升为六级辅警;六级辅警至四级辅警,每三年晋升一级;四级辅警至一级辅警,每五年晋升一级。见习辅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为辅警;六级辅警至一级辅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晋升级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职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年度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章职业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辅警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级别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辅警的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