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3:24作者:三水老师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辅警招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用人计划审批和用人情况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辅警员额不超过本省公安机关民警编制数量的标准,提出本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开展辅警用人额度临时核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辅警的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进行。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明确招聘标准,规范招聘程序。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招聘计划、招聘程序、招聘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二)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三)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五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