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19作者:三水老师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宝安区政府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在宝安区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街道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街道辖区内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主管部门或街道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街道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招标费用。在街道招标的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费用按有关规定收龋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