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19作者:王华老师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宝安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街道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街道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街道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街道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公告之后,街道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开标会议由街道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