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19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街道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城建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街道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区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街道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