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21:12作者:李一老师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条业主在房地产出租时应当会同承租人到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辖区派出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并对房地产承租人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实际未入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从建设单位交房之日起开始交纳。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垃圾清运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收服务费用由环卫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第四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业主需要装修房子的,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应当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损坏房子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子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