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21:12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
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的旧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关区人民政府、市物价、规划、环保、环卫、园林、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投诉。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子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