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20:58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九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挥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特大自然灾害和严重传染性疾病)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下次再表决。
第二十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一条省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必须执行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如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请主要领导召集班子成员讨论,在没有改变原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代表领导班子发表的重要讲话,应当经过省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或事先征求常委会委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委常委会应制定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认真履行决策程序。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根据内容需要,分别征求下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内作充分的讨论,作出决议之前,应提交基层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组织意见,使基层组织和党员对党的事务实现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