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20:58作者:王华老师
(六)以省委名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布重要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制定全省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副厅级以上机构设臵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九)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
(十)视情况听取有关市(地)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听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一)每年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
(十二)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5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省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协调成熟。
第十四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凡属省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第十八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都没有决定权和否决权。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