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20:58作者:王华老师
第六条省委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意见。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推行票决制。
第八条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第九条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臵,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省委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要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
(二)传达讨论党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季度汇报。
(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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