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39作者:王新老师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告知业主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第七十一八十三条【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停放费。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等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以及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使用。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