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39作者:王华老师
第七十四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纳入矛盾调处工作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六十五七十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六条【业主自行管理】业主可以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七十七条【房屋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