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39作者:王新老师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七十二八十六条【维修资金缴纳】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维修资金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设区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八条【电梯、消防等设备更新改造】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八十九条【应急维修、更新